近日,应急管理部修订印发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简称《导则》),对化工园区定义、安全风险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安全风险排查细则进一步予以明确。
《导则》明确,严禁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目录的、不成熟工艺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园入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采用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严密防控化工产业转移安全风险。
《导则》要求,化工园区每年开展1次安全风险等级自评,省级层面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复核安全风险等级,每3年完成一轮全覆盖省级复核。
《导则》还要求,化工园区应至少每3年开展1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有效实施。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发生变化、或重大危险源数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显著提高、或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升高要求按照高(a级)或较高(b级)安全风险等级管理、或发生较大及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重新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准入和退出方面,《导则》明确,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化工园区内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关闭。
《导则》还对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力量和资质提出了要求。化工园区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6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过20家的,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过40家的,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5人。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应具有化工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行业领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资格,或在化工企业一线从事生产或安全管理10年及以上。
《导则》要求对化工园区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高安全风险等级(a级),60~70分(不含70分)为较高安全风险等级(b级),70~85分(不含85分)为一般安全风险等级(c级),85分及以上为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
《导则》明确,化工园区存在8种情况,直接判定为高安全风险等级(a级):
(1)化工园区规划不符合所在设区的市国土空间规划或未明确“四至”范围;
(2)化工园区未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配备的专业安全监管人员不满足要求;
(3)化工园区与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和居民区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4)化工园区内部布局不合理,企业之间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叠加失控;
(5)化工园区内存在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且未通过安全设计诊断的企业;
(6)化工园区内存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学历资质不满足要求的企业;
(7)化工园区不能保障双电源供电,或化工园区内有一级负荷时,双电源的每一路电源的变压器总容量不能都满足所有负荷用电需求;
(8)化工园区内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化工生产安全事故。
《导则》对评估为高(a级)或较高(b级)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提出了3点处置要求:
一是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二是整改完成后,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安全风险等级复核,仍达不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报告省级政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被判定为高安全风险等级(a级)的化工园区,应在事故发生至少3个月且事故已结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提请安全风险等级省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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