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通过严格考核、限期整改、区域限批、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园区退出等措施,倒逼化工园区(集中区)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高治污能力,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园区突出环境问题。
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和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园区水体消除黑臭、区外直接受纳水体断面稳定达标,园区边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实现风险管控,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利用处置,园区环境绩效评价达到80分以上。
严格建设项目准入方面。意见要求,从严审批产生含杂环、杀菌剂、卤代烃、盐份等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化工项目,高vocs含量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生产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端特种涂料除外),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园区内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或设区市无法平衡解决的化工项目。
暂停审批未按规定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园区内存在敏感目标或边界500米防护距离未拆迁到位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内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
对年产危险废物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化工企业。鼓励距离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搬离1公里范围以外,或者搬离、进入合规园区。
化工企业不能一关了之。意见要求,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环境风险管控,规范企业拆除活动,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对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坚决防止污染严重、不宜开发的地块流入市场。
江苏省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年度动态环境绩效考核评价。对2018年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园区发布预警,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对2019年9月底前未达到80分的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取消化工定位;对2019年度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其他园区发布预警,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对2020年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园区,取消化工定位。
根据意见,取消定位的,不得再以化工园区(集中区)名义对外招商,不得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区内达到治理要求保留的化工企业,在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的前提下,可进行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
意见强调,对于污染重的化工落后产能,要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对环境风险突出、经改造仍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对环保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环境管理不到位且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做好分析研判,及早调整园区产业定位。对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内化工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妥善处置,坚持分类指导、一企一策、动态监管,促进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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