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江苏省响水县“2019.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血的教训,以案为鉴,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和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19〕20号)要求,我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农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抓早抓小抓实,集中整治事故苗头,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探索构建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农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指导范围。全省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使用大户(包括:统防统治组织、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蔬菜水果生产基地用药安全等)。
(二)重点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3个环节。
1 农药生产环节。一是检查有关许可证件办理情况。安全、环保、消防、生产经营等证件应办未办的,督促其立即整改。二是检查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主要岗位、关键部位责任人员是否明确,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执行。三是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原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废弃物的储运等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是否到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四是检查设备设施情况。检查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固废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易致毒原材料是否得到有效安全防范,生产区域必要的隔离、通风、消防(器材、应急水池、应急沙池)、防尘、防爆、防静电等设施是否完善,生产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是否存在原料、包材和成品混放现象等。五是检查临时储存情况。货物、废弃的原料桶等是否存在临时堆放现象,确需临时堆放的,要有专人看管,确保受控和安全。
2 农药经营环节。一是检查农药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消防、通风、受控)。二是检查农药经营单位的营业场所、仓储条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存在农药与食品、烟花等其他商品混存混放等安全隐患。三是重点检查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录、溯源管理情况,依法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禁用农药、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等违法行为。四是指导农药经营者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补充加锁或置于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
3 农药使用环节。一是检查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二是检查在保管农药、配药、用药过程中是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三是检查农药使用记录建立情况,是否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超登记范围或超过登记剂量施用农药,是否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四是检查是否依法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五是做好农户储粮熏蒸用药磷化铝等高风险农药的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和使用技术、注意事项的宣传指导服务。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4月底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督促辖区内所有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农药使用大户等,从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设备完好性管理、装置安全设施维护、特殊作业管理、承包商管理、企业周边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救援资源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自查自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各主体,要全面梳理的过程中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制定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项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自查的隐患问题全部“清零”,确保各类安全风险处于有效受控状态。
(二)县级普查(5月底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农药使用大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执法文书,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落实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因隐患整改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抽查指导(6月中旬前)。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县级普查的基础上,对农药生产企业、定点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使用大户进行重点抽查。要求抽查率不得低于10%,非定点农药经营单位抽查率不低于5%。省农业农村厅将针对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领域,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排查治理指导。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脆弱性和高危性,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出事故全体受警示。要奔着问题找对策、抓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到守土有责、有责必尽、执法必严,齐抓共管,合力“铸安”。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结合本地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集中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创新工作方式,通过异地互查、随机检查、定期通报、“四不两直”等方式,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三)严格标准,确保实效。要坚持边排查边治理,以查促改。严格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标准,对发现的非法违规问题要一盯到底,做到闭环管理。凡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登记证。
(四)强化监督,严厉问责。加强监督考核,排查治理期间对因检查组织不及时、自查检查走形式、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执法查处不严格的,将采取通报、约谈、提请监察机关执纪问责等手段,坚决倒查责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月底前,请各市将排查治理指导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局(农药管理处)。
联系人:姚力、吴向辉;电话:0551-62661526;邮箱:ahnyjd@163.com。
2019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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