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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毒农药发展现状及管理建议分析
发布日期:2021-09-07 信息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1年第7期 作者:江苏省农药总站 张渝 邱峰 孙奕 靖广林 陈爱辉*

 

       高毒农药的发展,经历了从兴盛到衰亡,在整个农药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5年内分期分批淘汰现存的10种高毒农药,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正式开启了高毒农药全面退市的倒计时。为切实加强高毒农药管理,江苏省积极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要求,高毒农药管控取得明显成效。

1  市场份额锐减,江苏省高毒农药全面退市有序推进

1.1   登记证持有数量大幅下降

       国家公告中列出的高(剧)毒农药是指原药的急性毒性为高(剧)毒。截至2020年底,江苏省6,484个农药登记证中,高毒农药登记证197个,约占3.0%,涉及14个高毒农药品种。根据来源或用途不同,14个高毒农药品种中包含杀鼠剂5种、高毒化学农药8种、高毒生物源农药1种,相关农药登记证比例约为1︰6︰13。197个高毒农药产品中,产品毒性为高(剧)毒的仅占23.9%,剩余76.1%的农药为原药高毒,产品毒性为中等毒或低(微)毒(图1)。

图1  江苏省不同毒性农药登记证情况

1.1.1   高毒化学农药

       截至2020年底,我国有10种高毒农药处于登记有效状态,江苏省仅有克百威、灭多威、甲拌磷、氧乐果、灭线磷、水胺硫磷、磷化铝、溴甲烷等8种高毒农药品种,涉及江苏省内21家农药生产企业、57个农药产品,占江苏省登记产品总数不足0.9%,较2013年下降0.9%。57个高毒化学农药中,产品毒性为高毒的共计40个,约占70.2%(见表1)。

表1  2020年江苏省高毒化学农药登记情况(同一品种不同产品的重复计算)

 

1.1.2  高毒生物源农药

       高毒生物源农药有阿维菌素和烟碱2种,目前仅前者在江苏省有登记。阿维菌素是一种通过生物发酵获得的大环内酯双糖类化合物,具有活性高、用量少、残留低等优点,被广泛用于蔬菜、瓜果类等作物。江苏省130个阿维菌素产品中,产品毒性为高毒的仅有3个,均为阿维菌素原药;其余127个产品均为阿维菌素制剂,毒性为中等毒、低毒或微毒。由于阿维菌素来源于生物,有专家认为,其不适用高毒农药相关规定,应与高毒化学农药有所区分。

1.1.3  高毒杀鼠剂

       目前,江苏省高毒农药杀鼠剂共有5种,分别为氟鼠灵、溴鼠灵、溴敌隆、杀鼠醚、杀鼠灵,涉及10个农药产品、3家农药生产企业。

1.2   生产企业数量和产量连续多年“双下降”

       截至2020年底,江苏省已无高毒杀鼠剂生产,持有高毒化学农药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共计21家,在全省生产企业中占比已不足10%,较2013年下降约3%。受产业政策、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等影响,21家生产企业中,3家处于停产状态,2家已列入关停名单,近七成企业连续两年没有生产高毒化学农药。2020年,仅有4家生产企业涉及高毒化学农药生产,除溴甲烷原药外,其余均为中等毒的制剂产品。“十三·五”期间高毒化学农药实际生产量逐年下降,从2016年的12,553吨下降到2020年的2,876吨,降幅高达77%。近5年,江苏无灭线磷生产,高毒农药原药仅克百威、溴甲烷有生产,生产总量排名前三的依次为甲拌磷、克百威、溴甲烷(图2)。

图2  2016—2020年江苏省高毒农药生产量(吨)

1.3  高毒农药经营全面规范管理

       为加强高毒农药管理,农业农村部自2010年开始推行高(剧)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江苏省农药总站以部级项目为依托,2015—2017年在江苏省如东等8个县(市、区)开展高(剧)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工作。2017年,新《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农业农村部2567公告中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不难发现,在定点经营的22种限制使用农药中,除百草枯、2,4-滴丁酯外,甲拌磷等12种化学农药及8种杀鼠剂均为高(剧)毒农药。2018年,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均衡设置、便民高效”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设置了983个限制使用农药定点,截至2020年底,共核发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671张。2019年,江苏省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总销售量超过600吨,总销售额约2,000万元。

1.4  严控高毒农药使用数量范围

       目前农业生产上可以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数量大大减少,除高毒生物农药和杀鼠剂以外,只余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磷化铝、灭多威、灭线磷、氧乐果、溴甲烷等7个高毒农药品种可以在江苏省使用,其中溴甲烷仅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同时,现有高毒农药的防治对象范围也大大削减,57个高毒化学农药产品中,除9个产品同时可用作杀虫剂、杀菌剂外,其余48个产品全部用作杀虫剂,主要用于地下害虫或抗性害虫等难防作物害虫的防治上。

2  多因素制约,高毒农药禁用依然任重道远

       随着安全环保理念的深化,高毒农药管控措施逐步趋紧。2016年,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对生产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企业一律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产品换证”。政策的出台大大挤压了江苏省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的生存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这类企业及时转变发展方式、研发方向和经营理念。总体来看,江苏省高毒农药管理逐步趋于规范,登记产品数量及生产量均有所下降,但要在5年内顺利完成高毒农药的全面退市仍然面临不少挑战。

2.1  有效替代产品或技术空缺

       高毒农药禁用是比较容易办到的,而高毒农药的替代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目前,在一些地下害虫的防治上,暂时还没有成熟的替代产品,即使有,在质量和药效上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于种植面积小、区域性强的经济作物,农药登记产品的空白使得高毒农药成为农业技术人员和种植户更好的选择。另外,相较于高毒农药见效快、价格低等优点,生物农药往往药效慢、价格高,导致推广较难,对高毒农药的市场冲击力还不够大。

2.2  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时有发生

       随着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农药生产行为大大规范,但仍有少部分生产企业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在其农药产品中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成分。在2009—2018年江苏省农药总站组织的农药市场抽检中,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成分总体占不合格样品的比例仍达15%左右。一些地下窝点的作案场所更加隐蔽,增加了农药监管的困难程度。

2.3  经营使用安全意识不高

       少数经营人员肆意夸大高毒农药药效,误导消费者选择。部分购药人群年龄偏大,购买高毒农药时不愿意提供身份证信息,经营单位为了做成买卖,实名制购买制度落实不到位。少部分经营单位仍然沿用以前的老办法,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将进货、销售信息录入可追溯系统,一旦发生药害等事故,无法通过溯源系统查明限制使用农药流向。使用上,部分农民缺少科学用药知识,对高毒农药可能带来的风险了解不足,容易造成要害。

3  多管齐下,一着不让抓好高毒农药监管

       农药从研制到投入农业生产,涉及到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方方面面,高毒农药退市非一日之功,强化高毒农药安全管理需要在各个关键环节上下真功夫、实功夫。

3.1  坚持标本兼治,做足“退”“替”文章

       高毒农药退市是必然结果,需要一个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过程,盲目地禁用高毒农药,可能会导致一些地下害虫无药可治。在推进高毒农药退市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要加大替代产品的开发推广。目前,高(剧)毒农药品种早已不能新增登记,那么在登记环节可以分两步走:一是在试验的基础上,从现有农药品种中遴选出一批替代产品,及时更新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供农户选择使用;二是鼓励生产企业加大对高效、低毒、低残留替代产品的研发力度,对于有前景的新产品,适当简化程序,加快登记速度。

3.2  坚持问题导向,构建长效机制

       要把高毒农药作为当前农药管理的重点工作,以问题为导向,摸清摸实省内高毒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对生产企业:掌握高毒农药生产企业动态,督促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规范采购原材料,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许可证到期后,立即停止高毒农药生产,妥善处理好库存产品。对经营单位:一要加大普通农药经营单位抽查力度,杜绝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二要实行限制使用农药经营门店检查全覆盖,督促经营单位把实名制购买等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做到“100%可溯源”;三要强化外贸企业管理,对持有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仅限出口经营许可证的贸易企业,要掌握其出口产品流向,坚决杜绝高毒农药出口转内销。

3.3  坚持动态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把产品标签和质量抽查作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加大隐性添加高毒农药成分的检测力度,特别对持有高毒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适当增加抽样频次和抽样数量。创新监管方式,加快省级农药管理平台建设,加强省际间信息互通,及时掌握全省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及销售流向,为动态监管奠定基础。由于一些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引导农药经营户和农民群众主动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高毒农药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往上追溯查找源头,严肃予以核实查处,绝不姑息,对犯罪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3.4  坚持宣传培训,增强守法意识

       证后监管发现,部分经营单位聘用的经营人员不具备相关学历或培训经历,农药知识储备较为薄弱。建议实行经营人员持证上岗,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定期组织开展经营人员再学习再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法规的培训力度,提高经营人员对高毒农药的科学认知,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可以依托于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强化对广大农药使用主体的用药指导,增强农民安全用药意识,引导农民主动使用高效、低毒农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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